致:j9九游会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本所)接受j9九游会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(以下简称公司或j9九游会环境)委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 《证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股东大会规则》)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(以下简称中国,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,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)现行有效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,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),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。
作为j9九游会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,根据 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等法律法 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对公司向j9九游会控股合肥有限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。现基于我们独立、客观的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: 公司全资子公司j9九游会数字环卫(合肥)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合肥数字环卫”)拟 引入公司关联方j9九游会控股合肥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合肥j9九游会”)成为其股东系为优化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肥数字环卫的股权结构,促使公司城市环境服务业务协同股东方综合优势资源。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依据为合肥数字环卫截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的评估值,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。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公允的原则,交易定价依据审计评估基准 日的审计评估报告,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。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。